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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期刊编校工作,这些新规定必须熟悉
日期: 2020-06-25      信息来源: 啄木鸟的天空      点击数:

科学文字社   殷建芳

还记得2018年年初,整个期刊界都在讨论的 “编校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二即为不合格”那条新闻吗?当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报刊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家关注最多的点就是文件中对报刊的审读要求提高了,差错率合格线提升为万分之二。当时各出版单位都纷纷提出了相关意见,比如差错率合格线设置太高,扣分项过严,容易把期刊工作引导为过于重视编校。

如今,两年过去了,这只“靴子”终于落地。52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最新文件丨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并要求各出版单位遵照执行。消息发出,也传来“史上最严期刊质量管理条款”的声音。

2018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版本有了不少的修改。总体来看,虽然万分之二的合格线没变,但新版本在期刊编校差错方面,确实是降低了一些要求。同时,也能明显感觉到,新版本在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方面,要求有所提升,增加了好几项一票否决的“红线”。

具体来看,新规定做了如下修改。

一、主文件方面

1. 将“期刊标识性规范质量差错”的名称改为“期刊出版形式差错”;

2. 增加了“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将期刊质量纳入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要求;

3. 期刊质量检查采取抽样方式,样本抽取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删掉了 “正文部分抽查每期连续内容不少于四万字”的描述;

4. 针对质量不合格期刊的处理措施,将提出复检要求时间从7日延长至15日,并增加再次申辩机会: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在7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请求复核;

5. 增加了奖励措施:“对期刊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二、期刊编校差错率计算方法

1. 加重了封一信息差错的扣分力度,即封一上的差错均按同样记错标准的双倍计数;

2. 减少了对同一文字差错的计数,从最多按4个差错计改为最多按3个差错计;

3. 减少了对事实性、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的计数,从按2个差错计改为按1个差错计;

4. 关于名词术语、量和单位的扣分项减少了,从原来的1个差错减少为0.5个差错;

5. 加重了对涉港澳台用语不符合规范的差错的扣分力度,从原来的0.5个差错增加为1个差错;

6. 增加了对网络用语、缩略语、口语不符合规定的扣分项,每处为0.5个差错;

7. 减小对图表差错的扣分力度,图表位置差错从1个差错降低为0.5个差错,图表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的差错从2个差错降低为1个差错;

8. 减小对参考文献著录项差错的扣分力度,一期累计差错从最多3个差错减少为最多1个差错;

9. 减小对学术期刊中论文编写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差错的扣分力度,一期累计差错从最多3个差错减少为最多2个差错;

10. 增加了对正文主体文字字号小于6号差错的特例说明,如图表、公式、符号、以及广告文字,字号可以小于6号。

三、期刊出版形式差错数计算方法

1. 加大了重要信息差错的扣分力度,按正式版,期刊出版形式超过5个差错即为不合格,以下列举的重要信息差错,都是直接扣6个差错的,相当于一票否决:

1) 期刊名未在封一明显位置刊登,或刊登的期刊名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或封一的期刊名未大于并明显于其他标识性文字;

2)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号)未刊登,或CN号不是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CN号;

2. 增加了对少数民族文字期刊刊名的要求,未刊登汉语刊名或少数民族文字刊名与汉语刊名明显不一致,计2个差错;

3. 增加了对刊登合办、协办、承担单位的扣分项,计2个差错;

4. 增加了和版权相关的扣分项,比如刊登非广告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等信息,计1个差错,一期最多累计2个差错;刊登转载作品未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转载出处等信息,计0.5个差错,一期最多累计2个差错;

5. 出版标识方面,增加了对“出版增刊未注明‘增刊’字样、未刊登增刊备案号”,“出版合订本未注明‘合订本’字样”,“刊登广告未注明‘广告’字样”的要求,均各计2个差错;

6. 增加了未给出期刊定价的差错项,计1个差错;

7. 增加了期刊版权页差错的累计差错数,从一期最多计2个差错增加为一期最多计3个差错。

此次出台的新规定,相比2年前的征求意见稿,确实在编校差错计算方面,做了适当的宽松处理,甚至还明确了奖励政策,这说明期刊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广纳谏言,不断调整管理策略,为期刊编辑创造更加适宜的工作氛围。
当然,新规定中,有些编校差错扣分略严。比如,字母大小写、正斜体和黑白体误用,扣0.5个差错,这类差错在科技期刊论文中太常见了,编校中耗费了编辑大量的时间;又如图表位置错,扣0.5个差错,这也需要看论文中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因兼顾版面美观而不得不做的调整,这个扣分项略严,编辑和排版人员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去做版面调整的工作。

另外,新规定对于期刊出版形式差错的扣分非常严格,这里只举一个例子。就是“刊登协办、承办、合办单位信息,计2个差错”,从1988年《期刊管理办法》、到1991年《科技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均未提到协办单位这一问题,且增加协办、承办单位,某种程度而言,是科技期刊市场化运作的一种方式。如果这种做法合理合法,操作也不违规,为什么限制期刊刊登协办、承办单位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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