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报编辑部全体同志都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新闻出版的保密规定。
二、已签过意见的审稿签(包括已发稿件的审稿签)、空白审稿签由编辑部妥善保管,不得外传。责任编辑不得把带有审稿意见的审稿签随意放在办公桌上,或让作者和编辑部以外的人过目。
三、在送审的稿件上,不得显示或向审稿人透露作者姓名;
四、需要向作者书面反馈审稿意见时,责任编辑应将审稿意见归纳后,另纸抄送。
五、不得把稿件的审理经过特别是三级审稿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告诉作者或编辑部以外的人员。
六、不得传播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任何信息。
七、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制度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